本报讯元旦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食品添加剂技术开发公司状告广东省妙奇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犯商业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广东省妙奇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及张某、梁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食品添加剂技术开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新闻传媒上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至此,广州市近年来严重的侵权、不正当竞争的一宗诉讼案有了判决结果。
广州食品添加剂技术开发公司是广州市轻工研究所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于1985年合资成立的企业。早在1983年,原告的股东广州市轻工研究所接受广东省、广州市科委的委托,开始了降膜式分子蒸馏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研人员于1991年通过了500吨以上大型降膜式分子蒸馏装置的科研成果鉴定。1994年又通过了800吨以上同型装置的成果鉴定。为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广州市轻工研究所转让该项技术给属下合资企业广州食品添加剂技术开发公司独家使用。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巨额投资,广州食品添加剂技术开发公司生产出优质高效的食品乳化剂——分子蒸馏单甘酯及系列产品,形成了工业化规模,填补了国内技术空白,产品畅销全国。公司被广州市人民政府首批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此后,妙奇公司有计划地开始了违法侵权行为。他们首先把掌握设备装置技术秘密的梁某、徐某从原告处挖走,为其加工安装设备。让另一被告张某在筹建过程中继续盗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待项目投产后张某也跳槽过来了。这些人都成了该公司的骨干和董事。
法庭经调查鉴定,确认原告的设备图纸中“由各零部件尺寸参数组成的具备工业实用性的参数系列,作为一个整体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被告妙奇公司“工业化分子蒸馏单甘酯技术的生产工艺与原告相同,设备结构、零部件参数有诸多相同或相似处,双方技术实质相同”,且被告不能提供其设备技术的合法来源。判决书还指出,被告妙奇公司应当知道被告张某、梁某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而使用他们所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他们的行为均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侵权对原告造成上千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对被告作出了上述判决和处罚。